<汇港通讯>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出指导意见,提出16条意见措施,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做强做优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服务化解中小金融机构、房地产等领域风险,持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强化存量风险资产处置,严控增量业务风险,加强资产负债和流动性管理。
当局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积极落实国家房地产政策,支持受困房企项目纾困化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积极加大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力度,服务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不得为金融机构利用结构化交易违规掩盖不良、美化报表等提供支持。
当局又强调,不得盲目以负债扩张驱动资产规模增长,要适当提高中长期负债资金占比,改善资产负债期限匹配程度,守好流动性安全底线,并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补充资金资本,拓宽资金来源。
当局又提出,要加强问题企业纾困业务监测评估,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管政策,严禁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加强关联交易监管,防范利益输送、监管套利。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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