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正式发布。试点业务支持境外投资者投资海南自贸港内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及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细则提到,跨境资管试点实施规模管理。试点规模指境外投资者购买的试点资管产品资金净流入规模,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试点总规模上限。试点总规模为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同意各家发行机构申请的试点规模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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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根据海南自贸港经济金融发展、国际收支形势及市场实际需求等,设定及动态调整跨境资管试点总规模上限,并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公布。而初始试点总规模上限设定为100亿元人民币。(t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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