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住房租赁条例》,自9月15日起施行。国家司法部及住建部负责人就该条例有关问题回应表示,规定用於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及消防等相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及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於居住;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负责人又指,住房租赁条例特别是针对承租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问题,规定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合同或者腾退住房。(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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