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为落实中美经贸磋商达成的成果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下周一(10日)下午1时01分起,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於对原产於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徵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2号)规定的加徵关税措施。 (jl/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