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財政部等九部門發布《服務業經營主體貸款貼息政策實施方案》稱,中央財政給予貼息的服務業經營主體貸款經辦銀行為21家全國性銀行。
對於經辦銀行向服務業經營主體發放的貸款,財政部門按照貸款本金對經營主體進行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一年,年貼息比例為1個百分點,中央財政及省級財政分別承擔貼息資金的90%及10%。單戶享受貼息的貸款規模最高可達1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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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提出,經營主體要確保將貸款資金用於開展合規經營活動、提升服務供給能力及改善消費基礎設施,嚴禁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佔及挪用貸款資金,嚴禁將貸款資金用於房地產開發或投資及理財等套利活動。
此外,經辦銀行要嚴格按照相關部門審核檢查結果申領貼息資金,確保貼息資金合規用於向符合貼息條件的經營主體兌付,嚴禁經辦銀行和經營主體套取貼息資金。(t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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